婚姻的特征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
主观目的性
当事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的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客观现实性
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关系公示性
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实质符合性
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时间限定性
-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法律规范性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自然属性
结婚的行为只能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同性不能成婚。这是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
法律行为
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要求结婚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行为后果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关系得以确立,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并相互承担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认可
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家庭前提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关系的成立带来了家庭的存在。
相互支持与成长
幸福的婚姻中,夫妻双方懂得如何处理婚姻中遇到的困难,愿意带着对方一起成长,并且情绪稳定。
友情与共同目标
幸福的夫妻除了夫妻关系外,还是彼此的好朋友,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能够携手共进。
责任与压力
婚姻中,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家庭事务、经济负担、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责任,这种责任与压力也是婚姻的一部分。
理解与包容
婚姻中需要面对幻想与现实的碰撞,学会理解与包容对方的不完美,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
这些特征综合起来,体现了婚姻的本质、要求和社会意义。幸福的婚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和发展这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