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药的罪名是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该罪行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该罪行的定义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变质的药品。
被污染的药品。
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2. 《药品管理法》第48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