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法人组织包括以下几种:
机关法人:
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包括政府各部门、法院、检察院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委会、合作社等,它们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开展经营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指城镇和农村地区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这些组织也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指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它们同样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这些特殊法人组织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们的存在和活动旨在实现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涉及与这些特殊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