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认定原则如下:
行为责任原则: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责任大小。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应负相应责任。
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安全。
结果责任原则:
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方过错: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多方过错: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无过错: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故意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并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和优先原则。若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未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建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证据,以便准确认定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