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证据不足,也可能进行逮捕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危险性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证据不足,也可以采取逮捕措施。
预防性逮捕
逮捕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嫌疑人,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或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证据不足,但检察院可能认为逮捕是必要的,以防止嫌疑人潜逃或毁灭证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包括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即使证据不足,但如果检察院认为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也可以批准逮捕。
司法进步
证据不足逮捕被认为是司法进步的表现,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院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在逮捕后,如果证据不足,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尽管证据不足,但在特定情况下,逮捕仍然可能发生,主要是基于对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和预防性措施。这种做法旨在确保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护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