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设置时效的原因主要包括: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时效制度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拖延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不稳定。
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如果权利人可以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导致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建立新的、明确的社会关系。
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的证据丢失,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稳定财产关系:
通过时效规定,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保障法律关系的安定:
时效制度有助于法律关系的及时终结,避免因过长时间的案件拖延影响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时效制度促使企业和个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对秩序和效率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