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为什么原告举证

时间:2025-01-08 13:35:52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举证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作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一方,最了解自身的损失和损害情况,也最方便获取相关证据,因此原则上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合理的。

公平原则

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那么举证责任会转移给被告,以确保公平和正义。例如,在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对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物品、损失等情况进行举证。

证据获取能力

被告作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在取证上存在先天优势。原告往往难以获取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据,因此,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初步证明责任

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初步证据,那么主张消极事实的被告将无从举证。例如,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初步证据。

综上所述,原告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公平原则和证据获取能力的差异。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会转移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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