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了怎么办?

时间:2024-08-03 08:32:18

近三年的疫情防控给大量个体户、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出现了一些因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采取的防卫行为导致相对人受到伤害甚至于死亡,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

这个界定的尺度在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一般公众的眼中不尽相同,在案例判决、司法实践中在对防卫行为适当性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难点。

随着普法知识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逐渐推广而引起重视、民刑交叉案件在公众对于司法判例的关注度逐渐提升的新时代背景下,理清正当防卫的限度、要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大众的法制认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防卫过当的刑法认定

刑法确立了正当防卫的合法地位,但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则属于防卫过当。

要准确定位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需要了解成立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否则就构成“假想防卫”,若行为人有过失,就需要承担过失犯罪的违法后果;

二是时间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时间范围内,如果侵害行为已停止,且不再对行为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此时点,行为人对相对人的人身伤害行为,就属于防卫不适时,也就不再属于正当防卫;

三是对象条件,即防卫对象必须是侵害人本人;四是主观条件,即防卫行为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该要件在实务界存在防卫认识必要说和防卫认识不要说两种观点展示,本文姑且不展开论述);

五是限度条件,即在必要限度内,以适当的必要手段采取的必要防卫手段,属于正当防卫。

反之,若行为人的防卫行为不具有必要性或造成了不匹配的重大损害,都属于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范围,也就需要来进一步论证行为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从而需要承担相应人身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于欢故意伤害案

本案例纳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是近年来因“防卫过当”而被判处“故意伤害罪”的典型案例。相关案情如下:2016年4月13日,吴某纠集郭某、苗某、张某、杜某等人到女企业家苏某的工厂讨债。

为找到不在现场的苏某丈夫,赵某报假警称苏某私刻公章。民警到达工厂后告知双方协商或到法院起诉。


民警离开后,晚上9时许,杜某在工厂接待室辱骂、殴打苏某。22时07分,工厂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再次到达工厂了解情况,苏某向警方反映杜某等人的殴打行为,杜某当场否认。

民警要求双方终止各自行为后,到工厂院内给值班民警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与其母希望跟着民警离开,杜某不予准许。杜某伙同其他催债人员继续逼迫于欢,于欢持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

杜某继续挑衅逼近于欢,于欢持刀刺杜某及其身边的三名讨债人各一刀,导致杜某死亡,另2人重伤,1人轻伤。


本案一审中,于欢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全面、部分法律适用错误,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中,法院给出“故意伤害罪”的裁判,主要是结合证据从必要性和损害性两个角度做出了判决。

从必要性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相对人的主观目的是索取债务而不是故意伤害、且相对人并未使用武器工具,对于于欢及其母亲并未造成较大程度的人身安全的潜在法益侵害。

相对而言,于欢持刀进行防卫,且在民警尚未离去的情况下,对相对人进行了人身攻击;从损害性的角度来看,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侵害人一死三伤的重大损害,其中,包含2人重伤、1人死亡,超出了正常防卫的损害限度。

综上,从防卫的手段、方式及强度来看,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该过当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当然,山东高院对于于欢的上诉给出了减轻刑罚的判决,主要是考虑到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催债人存在以恶劣方式侮辱于母的严重过错情节。


这对于处在当时情形下的于欢而言,很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因此,山东高院认定一审判决畸重,给予从轻量刑,这符合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同和理解。

同时,又不失法律的权威,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基本追寻。

三、防卫的必要性判断

按照“两阶层”分析结构,正当防卫属于客观阶层的违法阻却事由,虽然符合某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依据来自于,防卫权与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而言具有优位性。

正所谓“正当没有必要向不正当让步”,在面对加害者紧迫而又直接的侵害行为时,行为人不需要畏手畏脚、忍让退让,人身权利是每个公民法定的权利,这正是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意义所在。

但凡事皆有度,在我们的人身权利不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时,或者说加害者已经失去了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的能力时。

行为人超限度、非理智的所谓“防卫”行为,就会把自己带入到“施暴方”的一边,像这种丧失了正当性的“防卫”行为,和那些加害者的加害行为又有什么区别呢?既然没有区别,自然也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综上,是否存在“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以及是否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结果,是认定是否成立防卫过当的两个关键因素。

如前所述,本文是将必要性和损害性这两个关键因素作为分立的观点,分别论证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即为“分立说”。

当然,在实务界,依然存在不同的观点,即认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防卫结果的损害性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重大损害结果只有在防卫行为过当时才会造成,过当行为为因、过当结果为果,不存在行为过当而结果不过当的情况,这也就是“一体说”。

四、总结

本文重新审视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在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内,使用必要且适当的手段行使防卫权,才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正确做法。

无论是分立说还是一体说,相似案件中,对于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防卫结果的损害性的质证和分析都是必要的,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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