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更新,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