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同上条款。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同上条款。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其生命。
人身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姓名权
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肖像权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名誉权
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荣誉权
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财产所有权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财产继承权
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