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具体来说,人格权包括以下几项权利:
生命权:
指个人享有生命不受侵害和杀害的权利,以及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身体权:
指个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健康权:
指个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姓名权:
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
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的权利。
肖像权:
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名誉权:
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荣誉权:
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隐私权:
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则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个人的人格保护体系,确保个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