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予起诉的决定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当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时,它相当于对被决定不起诉的人做了无罪化处理,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存在。不过,检察院在作出决定时有一定的裁量权,并且重新追诉的概率极小,除非案件事实或证据出现了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