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居民在 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具体来说,内地居民与澳门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时,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 本人的结婚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此外,澳门居民还需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建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先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完成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