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止的时间为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六个月之前,但持续至六个月内的,则也应中止时效进行。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某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其他合理的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期限。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限将继续计算,直到期满为止。
参考条款:
1.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