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猪检疫的流程如下:
办理相关证件
生猪养殖场户在申报产地检疫前,需要办理相关证件,例如:《养殖户登记证》、《生猪养殖场选址审批证明》等。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检疫申报单。
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查验饲养场(户)分级管理材料。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宰前检查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生猪信息是否相符。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结果处理: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发现病死猪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现场核查待宰生猪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可以急宰。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体表及头蹄检查,包括检查皮肤、可视黏膜、体温、呼吸系统和脉搏等。
样品检验
畜牧兽医部门收到样品后,会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认无疫情。这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养殖场户需要有耐心等待。如果样品检验不合格,需要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
审批和发证
经过检疫部门的检查和样品检验合格后,将会审批并发放相关证书,例如:《动物卫生检验合格证书》、《生猪养殖许可证》等。这些证书标志着养殖场具备出栏生猪和运输相关产品的资格。
建议:
养殖场户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确保申报过程顺畅。
在整个检疫过程中,养殖场户应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猪养殖和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