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是指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状后,仅对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立案,从而让案件进入法定审限的法院审判系统的制度。该制度旨在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起诉难的问题,保障社会大众的诉讼权,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等现象。
具体而言,立案登记制的主要特点包括:
形式审查: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仅进行形式要件的核对,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应当登记立案:
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
法定条件:
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必须登记立案,这包括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且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法院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起诉不予登记立案,例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等。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有效缓解了“立案难”的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推动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