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权,也称为“代位追索权”,是指 被追索人在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这种权利允许被追索人在履行了对持票人的还款义务后,仍然可以向其前手追索已支付的款项及相关费用。
再追索权的行使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
当票据的债务人(被追索人)根据票据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后,他即获得了再追索权。
向前手追索:
被追索人可以使用其取得的票据,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等)追索已支付的金额、利息及发出通知的相关费用。
权利行使条件:
再追索权的行使需要被追索人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明和费用收据,以便向前手追索。
再追索权的行使范围和金额包括:
已支付的总金额:
包括再追索权人已经支付给持票人的总金额。
利息:
从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关金额给被追索人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相关费用:
再追索权人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总结:
再追索权是一种重要的票据权利,它允许被追索人在清偿票据债务后,仍有权向其前手追索已支付的金额和相关费用。这种权利保障了票据债务人在履行义务后,能够通过追索机制减轻自身的财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