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不幸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产,在遗产还没有分配时,作为张先生遗产法定继承人之一的老父亲又去世了,发生了转继承。什么是转继承?到底这套房要如何分配呢?今天,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么一起案件。

杨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多年,育有一女。2020年8月份,68岁的张先生因病不幸去世。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金山湖法庭法官助理吴雪雯介绍,“他和妻子杨女士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中,50%产权份额就是他的遗产,张先生生前没有留有遗嘱,也没有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21年1月份,张先生94岁的老父亲在这份遗产分割前去世了,生前并没有放弃遗产继承,因此发生了法律上的“转继承”。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金山湖法庭法官助理吴雪雯介绍,“转继承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他的继承人。那在本案中张先生死亡,他父亲应当继承的遗产,就转给了他父亲的继承人,也就是第一顺序提到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案中便是张先生的姐姐弟弟和母亲”。

为此,今年3月份,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整套房产。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金山湖法庭法官助理吴雪雯介绍,“经组织调解,对于案涉房屋中属于张先生遗产的50%的产权份额,张先生的母亲、姐姐、弟弟及张先生的女儿均自愿放弃其继承权,同意归杨女士一人继承”。此外,法院也提醒,《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子女均有同等的继承权,无关性别,也无关是否出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