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票据的基本功能是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这是其存在的基本目的。
有价证券: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本身是不可分离的,持票人拥有的权利是由票据所赋予的。
金额由出票人支付:
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这是票据的基本责任。
无条件支付:
持票人只要按照票据上的要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可转让证券: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有效转让给他人,具有流通性。票据的转让不需要登记过户,与其他证券相比,其转让程序较为简便。
流动证券:
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包括票据的外观、内容等,不符合法定格式的票据是无效的。
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仅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都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即使票据背后的交易关系存在瑕疵,票据本身依然有效。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由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的,出票行为一旦完成,票据权利即被设立。
流通证券:
票据的权利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有效转让,具有高度的流通性。票据的流通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书面性: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可以是纸质的或电子的,这是票据的基本形式要求。
标明名称:
票据上必须标明其名称,例如支票、汇票、存单等,以便于识别。
出票人和收款人:
票据上必须明确标明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以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和地点:
票据上必须明确标明这些要素,以便于计算和核对,以及确定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签名或印章:
票据上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名或印章,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到期日:
部分票据上必须标明到期日,即付款的最后期限,以便持票人安排资金。
记账凭证:
票据作为经济交易的凭证,必须能够作为记账的依据,方便企业进行会计处理。
责任限制:
票据法能够保障票据的合法性及可诉讼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开展票据经济活动。例如,普通票据的发票人只对期限内到期未付款的票据承担责任。
可诉讼性:
票据具有可诉讼性,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可开立性:
票据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的支付,可以开立给人民账户或代理账户。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用于异地转移金钱,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节约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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