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笔录是 行政机关对听证会活动做出客观记录的文书。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用于记录听证会的整个过程,包括案件名称、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参与人员、陈述、申辩、质证等内容。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
听证笔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名称:
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
时间:
填写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具体到分,并采用24小时制。
地点:
填写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注明具体门牌号或具体位置。
听证方式:
填写“公开”或“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参加人:
包括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
陈述与申辩:
记录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内容。
证据调查:
记录证据调查的内容。
其他重要事项:
记录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