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不是15日,则应遵循该决定书上的具体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总结:
1. 一般情况下,罚款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2. 如果决定书上有其他缴纳期限,则按决定书上的期限执行。
3. 若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