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军人伤亡保险
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包括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和根据残疾等级确定的保险金标准。
军人伤亡附加保险
在领取伤亡保险金的基础上,再领取的附加保险金,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时,国家会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该保险不能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本人,而是计入个人账户。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国家从2000年开始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会按照统一标准计付退役医疗保险金。
军官和士官需要个人按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助。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
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军人交通意外保险
从2013年1月1日起,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或按规定探亲休假期间,在乘坐民用营运交通工具时如果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可以领取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目前部队军人没有购买五险一金的,服役军人购买的保险包括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三种。
军人购买的保险在退伍之后可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缴费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住房公积金
虽然没有明确列为一种独立的保险,但住房公积金是现役军人可以享受的一项福利,用于住房相关支出。
生育保险
参保的军人生育职工应在分娩后6个月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这些保险和福利共同构成了现役军人的全面风险保障体系,旨在保障他们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的基本生活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