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资料需要包括以下几类: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行政机关的公文;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其他相关证据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特定情况下的额外证据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提供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提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这些证据和资料将有助于确保资产损失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要求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