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的管理通常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资源的开发、承包和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荒地开发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征收补偿
个人开荒的土地因公共需要被征收的,征收补偿费用归开荒人员所有。
地籍管理
土地登记、土地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根据这些规定,荒地的具体管理部门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