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公司至少需要提前 15日通知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具体规定如下: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建议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保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并在必要时提前至少15日通知投标人有关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潜在投标人普遍接受的期限内提前通知潜在投标人,但应确保提前通知每一位已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从而维护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