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的不合法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象征
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使用不当用语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
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违反社会良好风尚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
含有歧视性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损害环境或自然资源保护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文化遗产保护。
无证经营
未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超出经营权限范围
超出《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未经代理承揽广告
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未经批准承办特定类型广告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