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县区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以下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县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规章
县政府不能制定规章,规章主要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请注意,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的是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章通常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